为加强对实习期间学生党员的组织管理,增强共产党员的先进分子角色意识,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期间学生党员由原所在党支部负责教育管理。
第二条 实习期间学生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缴纳方式可采用委托代缴或其他可行的方式,提前或延后集中缴纳一次不能超过3个月。
第三条 实习期间学生党员中途发生实习单位变化的,均应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如实地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流动地点及联系电话。
第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党员每月应至少向所在党支部邮寄书面思想汇报1份。
第五条 实习期间学生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在流动期间预备期满需要转正的,应及时邮寄书面转正申请到党支部,并与党支部联系即时安排回校参加支部大会。党支部应在该同志返回时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六条 实习期间学生党员应遵守党纪国法,努力维护所在地的团结和稳定。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违反党员管理规定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经济贸易学院党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