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3浏览次数:54

淮安市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搞好就业工作,推动创业获取就业的倍增效应是最积极有效的发展战略。淮安市位于江苏的苏北,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创业促就业有关文件精神,淮安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办发〔2009〕34号)、《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等系列文件,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健全和完善了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创业构建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

    淮安市成立了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目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扎实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对创业促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阻碍创业促就业工作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部门和个人,依据党纪政纪进行查处。

    二、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放宽准入领域和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开放;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可自主选择和申请经营项目;对超范围经营的,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乡镇(街道)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等均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放宽登记条件。对企业设立登记非主要条件欠缺,但承诺一定时间内完善的筹办企业,工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并于承诺的期限内予以规范。

    6.放宽冠名限制。允许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淮安”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二、实行税费减免

    1.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5.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事业性收费。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经申请可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建立的创业引导资金负担。

    ——内容来源于《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发【2009】11号)

    三、扩大信贷支持

    1.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2.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

    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大中专(技)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4.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5.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申请贷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有创业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内容源于《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办发〔2009〕34号)

    6.对经工商部门或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贷款人,担保公司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者取消反担保。放大贷款额度,个人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推进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力度。对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等自主创业,其贷款给予50%利息贴息。

    ——内容来源于《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发〔2009〕11号)

    四、加大财政引导

    1.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制度。自2008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从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登记、跟踪扶持等创业促进工作的奖励或补贴。

    2.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五、完善创业服务

    1.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可依托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改建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2.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3.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

    4.实施创业孵化。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市容整顿时要统筹安排适合市民创业的经营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8〕60号)

    7.对以从事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以上内容源于《关于加强和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办发〔2009〕34号)

    8.鼓励和支持学生入园创业。支持在校学生入园创业。入园创业的学生可按规定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创业期间可申请选修学分,修满学分准予毕业。鼓励应届毕业生入园创业。对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入园创业的,除享受一般创业者优惠政策外,学校可为其提供人事、组织关系等档案代理管理服务。鼓励学生到园内企业兼职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对兼职入园创新创业的学生给予学籍管理方面的支持,其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可列入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素质测评体系的考评内容。高校定期开展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方案竞赛,对获奖方案入驻园区组织实施的,高校联合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创业经费支持。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高校关于支持淮安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意见》(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9.为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工程,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特设立“淮安市区创业引导资金”。创业资金从市区就业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培训基地扶持、初次创业租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型城市创建、跟踪扶持服务等工作的补贴和奖励,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市财政每年度安排的创业资金规模不少于200万元。对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并符合鼓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给予2000-5000元的初次创业租金补贴。

    ——以上内容源于《淮安市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九日)

    六、优化创业环境

    1.优化政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建设,实施行政流程再造,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表登记、信息共享、同步启动、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

    2.优化执法环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3.优化市场环境。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4.优化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开展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