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育人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学生资助管理机制。一级: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全校各项资助管理工作。三级: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学院各项资助的评选、推荐和发放等工作。各学院确定一名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院各项资助工作。四级: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专业年级)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学生;各类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详见《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3、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活动;
4、申请各类励志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是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四章 资助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资助内容及方式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奖励或资助;
2、国家助学金:按文件规定分春秋学期按月发放资助;
3、校奖学金、翔宇励志奖学金:按规定一次性发放奖励或资助;
4、学费减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减免资助;
5、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
6、“绿色通道”:在每学年的新生入学时,符合条件的新生给予一次性资助;
7、勤工助学:对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按月或阶段性给予资助;
8、社会捐助:按社会团体或个人的要求,对接受资助的学生给予一次性或阶段性资助。
9、助学贷款:按申请的助学贷款条例规定予以资助。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资助资金来源主要有:
1、国家拨付的专项经费;
2、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
3、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捐赠。
第八条 学校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帮助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捐款 4000 元以上、团体捐款 10000 元以上的,学校给其颁发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外的媒体上给予广泛宣传。
第九条 学校资助经费要设立专项帐户,各项资助资金的支出要单独立项,专项管理。学生处、财务处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及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一律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晰,查询方便。
第十条 在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财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资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等事宜。根据上级要求,确定全校年度资助额度和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和资助工作的审批机制,确保资助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资助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财务处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总结报告学校的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1、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①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递交书面申请材料;②民主评议:班级(专业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③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受奖助学生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校级资助项目需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④学校审定: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受资助学生信息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勤工助学:由用工部门考核,学生本人确认签名后,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助学贷款:①首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确定名单后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报学校审核。审核无误后,二级学院打印贷款申请表,盖章后交于学生带回户口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②续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填写续贷声明。学校或当地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续贷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绿色通道”:新生报到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或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发放时限: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2、校级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确定奖励、资助名单后,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3、勤工助学:每月上旬发放上个月工资。
4、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发放,发放时间一般在 11 月中旬至 12 月中旬。
5、“绿色通道”:报到当天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学生接受资助金额(不包括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生/学年,特别情况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监管与督查
第十六条 建立由学校纪委、审计、宣传部门共同参与的督察小组,对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贯彻执行、资助金管理和保障等工作进行监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座谈了解、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进行,部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八条 学校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师生、社会的监督。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1、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事项未公开,搞暗箱操作;
2、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3、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助资金;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
5、工作不负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要开展广泛宣传。国家和学校各级各类奖励和资助项目是党和政府为了帮助品学兼优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的无偿资助,反映了党和政府对青年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是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单位要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努力让广大师生详细了解各项资助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
第二十条 要做好调查指导。各级单位要在平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底,掌握学生的准确情况。要把评选过程作为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的良好契机,积极引导受资助学生参加学校义务劳动,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人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评审制度。各级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优秀学生得到奖励,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对评选结果,对评审结果,各级单位要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班级、获奖受助项目、金额及举报电话、联系人等。对于弄虚作假或情况明显不实的,将取消推荐人选的资格,并不得补报。
在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3、学年内有补考科目者;(资助项目可参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本学年未正常注册(含故意欠费)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及本办法制订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