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劳动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学生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通过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勤工助学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学会感恩和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创业实践能力。
第二条 基本宗旨: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助力成长”,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根据学校设定的岗位,通过自愿申请,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特定岗位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和二级学院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学院的相关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类型:结合学校实际,分设勤工助学岗、行政助理岗和实践锻炼岗。
(一)勤工助学岗是指给予劳动报酬的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开展一个学期以上劳动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 1 次或几次劳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二)行政助理岗是指协助用工单位(含部门和二级学院、部,下同)从事相关行政管理事务的岗位。
(三)实践锻炼岗是指协助用工单位完成与专业技术技能相关任务的岗位。
第七条 各类岗位的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天一个小时,每月 20 小时左右。
各类岗位不得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各类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集中报人事处。
第九条 人事处依据用工单位的编制和实际情况,会同学生处和用工单位会商后进行核定,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实行按学期管理。即各类岗位确定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学期开学前集中向学生公示,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自愿申请并收集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汇总后集中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生自愿申请的报岗情况,结合岗位需要和学生条件,会同用工单位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选聘。其中,勤工助学岗如果出现空缺,可扩大到非贫困学生组织二次申请;行政助理岗和实践锻炼岗在学生申报不足的情况下,可由用工单位自行组织选聘。
第十二条 各类岗位的上岗人员确定后,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开展上岗前的培训。培训要突出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和思想教育。要明确各类岗位具体负责的老师,并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各类岗位实行按月考核。用工单位要根据设定的岗位任务和要求,每天做好学生完成岗位任务情况的查检考核,并形成检查考核台账,于下个月 5 号前汇总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做好平时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并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于每月 10 号前做好结算工作,完成劳动报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总结,用工单位在每学期结束时,既要对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总结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同时,要提出下学期的用工申请。学生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每学期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总结并存档。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工作总结研讨会,不断完善和提升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水平。
第五章 岗位酬金
第十六条 校内给予劳动报酬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其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给予劳动报酬的学生勤工助学的临时岗位,其酬金由用工单位和参加劳动的学生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劳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劳动,其劳动报酬可以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从本部门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含双休日打临工、不包括寒暑假),必须书面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要加强指导并提出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学生不得到校外参加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劳动,以及超过自身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更不得参加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劳动时间、劳动任务、酬金标准、意外伤害赔偿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外单位聘用,并只在校园内开展营销活动的,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和环境卫生。对于故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校园卫生环境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班级和社团组织,主动承接校内或校外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劳动任务,既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精神和增强实践锻炼,又促进班级和社团组织的良好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