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 号、苏财教〔2007〕10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纪委、财务处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至两次。根据学院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认定工作部署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统一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在校学生及新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本人(或监护人)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
1、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做好资料收集工作。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二级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书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7、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二级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认定结果的复查与抽查。每年 4-5 月份,学校将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其日常消费行为,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八、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