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0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江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江苏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必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有效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职业学校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岗位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行业、院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实行分级管理。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职业学校落实学生实习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实习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实习情况按要求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职业学校须明确学校的教务部门、就业部门、实训中心、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质量监控部门、基层教学单位等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    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要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经二级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后对外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职业学校发布企(事)业单位实习黑名单。

 

  第八条  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保障措施、实习报酬等。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十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八)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第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九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

 

  职业学校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应当纳入学生学业成绩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实习成绩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材料,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归档。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

 

  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各职业学校在实习前要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安排,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照《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苏人社规〔20206号)要求,由实习单位为实习生统一购买工伤保险。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鼓励各地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实习指导工作量进行认定,对实习指导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学校教师指导实习与下企业锻炼一体化安排,保证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履职尽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信用管理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二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细则,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细则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本校实习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生,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学生,以及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1226日起施行。原相关职业学校管理制度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凡与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解释。